(2016)鄂080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军、杨西贵与被告董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军,杨西贵,董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671号原告李秀军。原告杨西贵。被告董尚文。原告李秀军、杨西贵与被告董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军、杨西贵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尚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军、杨西贵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尚文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军、杨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秀军、杨西贵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海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