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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秀军、杨西贵与被告董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军,杨西贵,董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671号原告李秀军。原告杨西贵。被告董尚文。原告李秀军、杨西贵与被告董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军、杨西贵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尚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军、杨西贵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尚文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军、杨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秀军、杨西贵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海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