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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法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薛国丰、林计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国丰,林计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法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薛国丰被执行人林计国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薛国丰;薛国丰申请林计国、林计国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贵民一初字101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林计国、林计国应支付申请人薛国丰;薛国丰案款380750.0元,承担执行费5611.25元。本院已执行33332.31元,尚有3807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林计国;林计国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贵法执字第00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倪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