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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申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淑香、何先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淑香,何先财,汪美辰,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市国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号国润商务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武尚涛。委托代理人:沈文昌,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建文,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淑香。委托代理人:訾明明,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莉娜,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先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美辰。一审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曾用名北京市国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后道西村后道西新居*栋*单元***室。负责人:郝存章,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淑香、何先财、汪美辰及一审被告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秦民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何振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