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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重庆渝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一丹、重庆煌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一丹,重庆渝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煌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一丹。委托代理人:邹渝、刘渝,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渝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2号附25号25-2。法定代表人:林增官,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鹏、周乐,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煌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74号(文化宫综合大楼)5楼504室第12间。法定代表人:周汝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渝、刘渝,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一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初字第13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有误,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讼争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租赁房屋位于重庆市,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