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红娟申请执行郭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娟,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娟,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江,男,汉族。赵红娟申请执行郭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郭江应赔偿赵红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56.43元,承担50元执行费。因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查实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45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