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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全图与王长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图,王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李全图,居民。被执行人王长春,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全图与被执行人王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463号民事调解书。该法律文书主文载明:“一、被告王长春偿还原告李全图借款本息合计32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6750元,2017年3月30日前给付6750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6750元,余款6750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王长春到期不给付或不完全给付,原告李全图可就未得款项提前合并申请执行,且被告王长春另加付违约金6000元。二、原告李全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原告李全图负担。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即生效。”2016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李全图以被执行人王长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2016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全图到法庭,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第一期还款5000元的义务,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原审调解书约定的协议履行。因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法定审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23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衡永红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