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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刑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文涛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文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刑终42号原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寿,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7日,初中文化,靖远煤业集团公司水泥厂退休工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文寿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周文寿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2008年被害人张某某的丈夫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周文寿,当年11月份周文寿以能给何某某将工作安排到红会一矿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20000元。被告人周文寿在事后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张某某索要钱款。审理中,被告人周文寿亲属退赔张某某17000元,下剩3000元张某某放弃,并对周文寿表示谅解。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丈夫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周文寿,因为周文寿说能将何某某安排到红会一矿上班,办理该工作需要20000元。2008年11月份何某某将家里凑齐的20000元拿到平川送给了周文寿,当时周文寿让等他电话,但这几年来他各种推辞、撒谎,后来打电话不接,一直躲避。开庭后被告人周文寿亲属退赔了17000元,还有3000元其不要了。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因周文寿给其说,保证能将其工作办理到红会一矿,骗去20000元,之后一直推脱到现在。3、被害人王会某的陈述,证实有一位叫何某某的人,为了给他办工作被周文寿骗了20000元。4、辨认笔录,证实何某某辨认出周文寿是骗其钱者。二、2008年被告人周文寿以给被害人王会某女儿李某制作档案、毕业证,并办理工作为由,共骗取王会某现金43000元,后在王会某及家人的多次催要下,周文寿退还3900元,至案发时仍有39100元未退还。审理中,被告人周文寿亲属退赔王会某36000元,王会某对周文寿表示谅解。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会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周文寿以能给其女儿李某将工作办理到矿务局(靖远煤业公司)上班,从其丈夫李正某处骗取3000元,从其处骗取40000元,后在其多次摧要下,分二次退了3900元,还有39100元一直未退还。开庭后被告人周文寿亲属退赔了36000元,还有3100元未退还。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父母为了给其办理工作,被周文寿骗去43000元。当时周文寿说让等消息,一直说正在办理。3、证人李正某的证言,证实其从何某某处听说周文寿可以办工作,后来其找周文寿为其女儿李某办理工作,二次给了43000元。后来,每过一段时间其就打电话给周文寿,周文寿一直未办理工作,并以各种理由推脱。4、李某手机短信照片,证实李某通过短信向周文寿追要被骗钱款的事实。5、辨认笔录,证实李正某辨认出周文寿是骗其钱者。三、2008年被告人周文寿以给被害人杨某之子、外甥等人办理工作为由,骗取杨某现金80000元,事后在杨某多次索要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文寿退还35000元,剩余45000元周文寿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审理中,被告人周文寿亲属退赔杨某42000元,杨某对周文寿表示谅解。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其从何某某处听说周文寿可以为别人安排工作,通过何某某介绍其与周文寿见面协商办工作的事。周文寿说绝对能办上,并说一次性可以办十个人。其就将其儿子、侄子、二个外甥,四个人共计80000元和他们的照片、毕业证交给了周文寿。后来其打电话给周文寿,他总说正在办理,再后来就不接电话。直到2010年退了35000元,还有45000元一直未退还。开庭后被告人周文寿亲属退赔了42000元,还有3000元其放弃不要了。2、杨某手机短信照片,证实杨某向周文寿追要被骗钱款的事实。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姨夫杨某通过周文寿给其和亲戚共四个人办理矿上的工作,每人20000元办理费,二年后只退了35000元,下剩45000元一直未退。4、辨认笔录,证实杨某辨认出周文寿是骗其钱者。四、2006年被告人周文寿以给王有某将红会一矿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为由,骗取现金20000元,并让王有某等结果。2013年6月王有某被红会第一煤矿集中将季节工转为合同制工人,之后王有某再未找见周文寿。审理中王有某放弃追还诈骗款20000元,并对周文寿表示谅解。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有某的陈述,证实2006年年初,因其是季节工,周文寿说可以将其工作转为正式工,其就给了周文寿20000元,之后他一直说在办理让其等着,再后来打电话不接,也一直没有找见周文寿。开庭后被告人周文寿家属找到其,其现在不打算向周文寿要钱了。2、红会第一煤矿的证明,证实2013年6月王有某被红会第一煤矿集中将季节工转为合同制工人。3、证人牛东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红会第一煤矿劳动部副部长,王有某是按国家规定被转为正式工的。五、2004年被告人周文寿以给周爱某女儿办理兰州塑料厂的工作为由,骗取现金10000元,并让等消息。2009年2月12日在周爱某要求退钱时,周文寿向周爱某出具了收条,但一直未归还。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文寿亲属退赔周爱某4200元,周爱某对周文寿表示谅解。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周爱某的陈述,证实2004年其听周文寿的哥哥周文某说周文寿可以帮他人办理工作,其为了给女儿找工作,被周文寿骗了10000元。当时周文寿说能将其女儿安排到兰州塑料厂工作,直到2009年其到兰州塑料厂查问,周文寿没有在兰州塑料厂为其女儿办工作这件事。2、证人齐发文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周爱某的证言基本一致。3、收条,证实2004年10月1日周文寿收到周爱某10000元,用于给周爱某女儿周雪某办理工作的费用(进入兰州塑料六厂)。4、二份鉴定意见,证实收条中的手印为周文寿右手母指所留。5、辨认笔录,证实周爱某辨认出周文寿是骗其钱者。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五起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证人牛东某的证言,证实靖远煤业集团给矿上招工时,都是面向社会的,按程序进行。2、关于靖煤集团公司招聘录用人员程序说明,证实该公司招聘录用人员,是面向社会招聘录用。3、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周文寿处扣押现金8850元。4、被告人周文寿的供述,其只是给朋友帮忙找工作,不是有意要拿别人钱,后来其生意不景气,工资也低,所以没还上。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提取笔录、谅解书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寿采用虚��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周文寿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文寿在审理中能退赔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谅解,依法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文寿提出其只收到杨某40000元,根据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周文寿为杨某办理四个人的工作时,每人是20000元办理费,共收取了80000元,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周文寿及其辩护人尹永龙提出被告人周文寿未有意实施诈骗,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有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否定,故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周文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文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上诉人周文寿上诉提出,一、其给王有某和周爱某把事办成了,不存在骗王有某和周爱某。二、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上诉人周文寿在二审中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经查证属实,仍予以确认。关于上诉所提其给王有某和周爱某把事办成了,不存在骗王有某和周爱某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有某从季节工转成正式工是红会一矿集中给所有的季节工办理的转正手续,周文寿并没有给王有某帮忙。关于给周爱某女儿在兰州塑料厂找工作的事,经查,兰州塑料厂职工里没有周爱某女儿,上诉人根本就没有给周爱某的女儿找工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诉人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周文寿退赔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量刑情节,对其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文寿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 涛代理审判员  杨志宇代理审判员  李志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