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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高国俊与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街道办事处单高楼村单东村民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俊,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街道办事处单高楼村单东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56号原告高国俊,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街道办事处单高楼村单东村民组,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单高楼村。代表人马国强,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俊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街道办事处单高楼村单东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奇审 判 员  高世一人民陪审员  董铁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