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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024号原告:秦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