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024号原告:秦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杨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的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