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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胡金明、胡金华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明,胡金华,夏桂英,胡友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35号申请执行人胡金明,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证件号码42212119631020483X。申请执行人胡金华,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证件号码42212119641117481X。申请执行人夏桂英,男,1944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证件号码422121194401154816。申请执行人胡友安,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证件号码422121196605224811。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地址团风镇。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地址黄冈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地址黄冈市。胡金明、胡金华、夏桂英、胡友安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金明、胡金华、夏桂英、胡友安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