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2民初8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吴永进与陈XX、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进,陈XX,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854号之一原告:吴永进,女,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陈XX,女,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法定代表人:黄成功,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负责人:夏昌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进与被告陈XX、被告武汉楚城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进因受伤严重,目前正在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该案暂不具备审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艳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燕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