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沈玉珍与合肥信诚包装制品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玉珍,合肥信诚包装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沈玉珍,女,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信诚包装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静林,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信诚包装制品厂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沈玉珍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信诚包装制品厂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其中,工资2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