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83执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尚志市庆阳镇平阳村村民委员会与孟令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庆阳镇平阳村村民委员会,孟令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200-2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庆阳镇平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海良,主任。被执行人孟令权,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庆阳镇。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尚民初字第103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孟令权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10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