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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聂某某、秦某某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刘某甲,聂某某,黄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6刑初1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2015年10月2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2015年10月2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聂某某,男,199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2015年10月2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2015年10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刘某甲、聂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刘某甲、聂某某、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秦某某准备了皮卡车、抽油泵、抽油管、螺丝刀、油桶等,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刘某甲、聂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采用撬开油箱后用油管将油吸走的方式盗窃挖机、铲车、推土机、钩机、压路机、大货车等的柴油及盗窃塑料桶、油桶。秦某某共计盗窃25次,价值人民币34987元;刘某甲盗窃15次,价值人民币19615元;聂某某盗窃8次,价值人民币1014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在江津区德感街道区政府绿化工程工地盗窃被害人夏某某挖机的柴油10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614元。2、2015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在江津区双福新区交通大学3期工程工地盗窃一辆挖机的柴油28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719元。3、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江津区双福新区享堂片区一期平场工地盗窃一辆推土机的柴油28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719元。4、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在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区3标平场工地盗窃一辆挖机的柴油28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696元。5、2015年9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被告人聂某某在江津区德感街道区政府绿化工程工地盗窃一辆挖机的柴油450升。后二人又来到滨江新城东3号工程工地,盗走一个容积1000升的塑料桶。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452元,塑料桶价值人民币380元。6、2015年9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被告人聂某某、刘某甲在江津区德感街道中冶德感还建房工地盗走一辆悬挖机的柴油150升。后三人又来到德感街道东方红服务中心工地,盗走一辆挖机和一辆钩机的柴油共计350升。后鉴定,被盗的15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817元,被盗的35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907元。7、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聂某某在江津区德感街道重庆聚富再生有限公司第60回收站盗走被害人王某某200升的铁桶5个。经鉴定,被盗铁桶价值人民币500元。8、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被告人聂某某、刘某甲在江津区德感街道御江山工地盗走一辆挖机的柴油10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545元。9、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在江津区白沙园区高速路转盘工地盗走被害人田某甲挖机的柴油350升。后二人又来到江津区白沙园区连环路工程工地,盗走一辆铲车的柴油50升。后二人又来到江津区白沙园区品博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工地,盗走一辆挖机的柴油100升。经鉴定,被盗35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907元,5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272元;10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545元。10、2015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被告人聂某某在江津区先锋镇江綦高速先锋互通工地盗走3辆货车的柴油共计45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452元。11、2015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在江津区双福新区怡云村市政施工工地盗走一辆挖机的柴油150升。后二人来到江津区双福新区交通大学3期工地,盗走两辆货车的柴油共计200升。经鉴定,被盗15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817元,20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090元。12、2015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在江津区双福新区农贸城2标段工地盗走一辆挖机的柴油150升。后二人又来到江津区双福新区能源学校旁一空地,盗走被害人张某甲4辆货车的柴油共计350升。经鉴定,被盗15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817元,被盗35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907元。13、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在江津区李市镇江习高速一分部2-3标段工地盗走三辆挖机的柴油共计55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997元。14、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在江津区李市镇江习高速洞塘三岔路施工车停放点盗走一辆压路机、一辆推土机和二辆货车的柴油共计500升。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2725元。15、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在江津区德感街道篆山坪公园工地盗走一辆挖机的柴油350升。后二人又来到江津区鼎山大桥下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况某某一辆拖挂罐车的柴油100升。经鉴定,被盗35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907元,被盗10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545元。16、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在江津区德感街道德临路拓宽改造工程工地盗走一辆挖机的柴油15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817元。17、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伙同被告人聂某某在江津区德感街道兰家沱车站旁路边盗走被害人刘某乙货车的柴油20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人民币1090元。18、2015年10月22日的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在江津区李市镇江习高速水磨滩段工地盗走一辆压路机、一辆挖机和一辆货车的柴油共计50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在鉴定基准日价值2750元。二、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被告人秦某某所卖柴油是被告人秦某某等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在重庆市江津区数次低价从秦某某处购买柴油。并为被告人秦某某介绍买主,从中抽取利润。被告人黄某甲共从被告人秦某某处购买柴油3次、1210升,价值人民币6787元;介绍他人从被告人秦某某处购买柴油5次、2450升,价值人民币1335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刁家小学旁在被告人秦某某处以5元一升的价格购买柴油280升。经鉴定,该28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1719元。2、2015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家中以4.5元一升的价格从被告人秦某某处购买柴油450升。经鉴定,该45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2452元。3、2015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家中以4.5元一升的价格从被告人秦某某处购买柴油480升。经鉴定,该48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2616元。4、2015年10月上旬的一天,经被告人黄某甲介绍,被告人秦某某在黎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家附近以人民币5元一升的价格卖给黎某某柴油500升。被告人黄某甲从中获得人民币150元及油桶一个(油桶未支付)。经鉴定,该50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2725元。5、2015年10月上旬的一天,经被告人黄某甲介绍,被告人秦某某卖给刁家一修路工地的一人柴油450升。经鉴定,该45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2452元。6、2015年10月上旬的一天,经被告人黄某甲介绍,被告人秦某某在黎某某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家附近以人民币4元一升的价格卖给龚某甲柴油500升。经鉴定,该50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2725元。7、2015年10月中上旬的一天,经被告人黄某甲介绍,龚某乙在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砖厂以4.5元一升的价格从被告人秦某某处购买柴油500升。被告人黄某甲从中获得提成200元。经鉴定,该50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2725元。8、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经被告人黄某甲介绍,梁家坝一吴姓司机从被告人秦某某处购买柴油500升。被告人黄某甲从中获得提成人民币150元和一根塑料油管。经鉴定,该500升柴油价值人民币2725元。2015年10月23日20时许,民警在几江街道大西门新华书店家属院一巷道内(金竹宾馆后门)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秦某某抓获。2015年10月23日22时许,民警在几江街道大西门帝豪网吧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刘某甲、聂某某抓获。2015年10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慈云镇一水村家中被警察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生于1995年11月6日,其身份证号码有误。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刘某甲、聂某某、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郑某某、张某乙、黄某乙、潘某某、吴某甲、贺某某、吴某乙、温某某、田某乙、茆某某、胡某某、宋某某、邓某某、刘作彬、姜某某、谢某某、黄某丙、付某某、邱某某、邱某某、吴某丙、胡某某、黄某丁、李某某、马某某、许某某、黎某某、龚某甲、龚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夏某某、王某某、田某甲、张某甲、况某某、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秦某某、刘某甲、聂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文书;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刘某甲、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甲明知被告人秦某某所卖柴油系赃物,仍予以购买,并介绍他人购买柴油并从中提成,柴油共计价值人民币20139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某某、刘某甲、聂某某、黄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被告人聂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仠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被告人黄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五、责令被告人秦某某、刘某甲、聂某某退赔中冶德感还建房工地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269元;责令被告人秦某某、聂某某退赔重庆聚富再生有限公司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874元;责令被告人秦某某、刘某甲退赔田某甲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6346元;责令被告人秦某某退赔双福新区交通大学3期工程工地等经济损失人民币8498元。上列罚金和退赔款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晋人民陪审员  周存秀人民陪审员  袁增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