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齐天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齐天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张利,杨雪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346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府前大街67号。负责人:李华堂,行长。被告: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县董集乡政府东。法定代表人:张利,总经理。被告:山东齐天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9号公建。法定代表人:孙兵杰,总经理。被告:张利。被告:杨雪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被告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齐天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张利、杨雪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东营通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垦利县董集镇郝纯路以南、博新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一宗。查封期间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