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5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翠英与上海凯仡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英,上海凯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5043号原告吴翠英,女,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凯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翠英诉被告上海凯仡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赁费13,053.68元;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卫生费人民币484元。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