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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佃亮与被告李常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个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佃亮,李常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68-1号原告高佃亮,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李常贤,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的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212号。担保人高建莹,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佃亮与被告李常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个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鲁1428执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因被告缴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常贤驾驶的鲁NB0x**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