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747号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高新科技产业园区。负责人:苏凯东。被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南俊大道南骏汽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振田。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被告四川南骏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00元(已依法予以缓交),由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审判员 杨茂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曙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