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卫星与支刚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星,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李卫星,女,1958年5月8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支刚,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支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刚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执行费2916.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支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支刚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203991.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7月20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吕文浩执 行 员 郭 锐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继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