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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邮政银行密山支行诉被告杨少发、徐艳红、韩庆富、陈秀丽、牟振宝、阚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杨少发,徐艳红,韩庆富,陈秀丽,牟振宝,阚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7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密山支行)。负责人刘量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拥军,职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职员。被告杨少发,男。被告徐艳红,女。被告韩庆富,男。被告陈秀丽,女。被告牟振宝,男。被告阚丽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邮政银行密山支行诉被告杨少发、徐艳红、韩庆富、陈秀丽、牟振宝、阚丽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邮政银行密山支行提供的韩庆富、杨少发等人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邮政银行密山支行又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9.00元,因驳回起诉,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