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明怀与刘笑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怀,刘笑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908号原告赵明怀,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笑颜,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怀诉被告刘笑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明怀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明怀负担。审 判 长  马文川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省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