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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柴某甲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甲,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柴某甲,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向东,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于某某,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柴某甲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柴某乙、柴某丙由原告柴某甲抚养,被告于某某不支付抚养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智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