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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叶印刷有限公司、王立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兴叶印刷有限公司,王立华,叶护军,叶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893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XXX号虹桥XXX栋XXX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烔。委托代理人郑弋朔。被执行人上海兴叶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叶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立华,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叶护军,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叶迎,男,1974年8月20日,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董坝居委会五组35号。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标的:60,846.80元。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兴叶印刷有限公司、王立华、叶护军、叶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2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兴叶印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9,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46.80元,王立华、叶护军、叶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叶迎名下有号牌号码为沪M0XX**雅阁牌小型轿车,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查封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该车辆设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叶迎名下还有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开鲁一村XXX号XXX室房屋,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查封了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因该房屋设有抵押且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同样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以外,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汪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的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5执8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许 峻审判员 臧佳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