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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熊小姐与张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姐,张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熊小姐,女,1953年5月3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被告张剑,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姐与被告张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小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