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2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彭加发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彭加发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1599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青石桥南街财富中心一栋3单元24层。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被告彭加发,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加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彭加发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周艳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