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周俊明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明,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3民初15号原告周俊明。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顺道村。法定代表人刘拉平,村委主任。原告周俊明诉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俊明、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顺道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俊明诉称,2003到2004年期间,被告欠我69046.9元,由被告会计王安平出具5支欠条凭证,已由村委财务公布,但多年来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仅判决盖有村委公章的20629.3元,剩余48417.6元由于未盖有村委公章未认定,但此款已在村账务,并事后有村委证明佐证认可,故再次诉请裁决。被告顺道村委会辩称,这笔钱确实是欠人家的了,村里头成立的财务组去年开会核实出这笔钱69046.9元,2015年8月26日经娄烦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现已经执行了17629.3元,还剩48417.6元,通过开会村里也同意给付人家这笔钱。经审理查明,2002年-2004年原告周俊明担任顺道村委会的采购,为顺道村委会办事花费69046.9元。2015年8月26日,娄烦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其中盖有顺道村委会公章的20629.3元,剩余48417.6元,因没有盖有顺道村委会公章而未支持。2015年9月22日,顺道村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原告周俊明持有加盖会计王安平个人印章的单据予以认可,并为原告周俊明出具村委会证明及会议记录。上述事实当事人陈述、顺道村委会出具欠条一份、顺道村委会会计王安平出具欠条四份、顺道村委会出具证明、顺道村委会出具会议记录一份、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2015)娄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周俊明与被告顺道村委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被告顺道村委会予以认可,故原告周俊明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周俊明欠款4841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5元,由被告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姣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姜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