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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胡能斌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57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5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0月起,被告人胡某开始担任“六合彩”赌博网站的代理,利用赌博网站帮赌客进行“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获利。2015年12月8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北九巷17号幸福超市抓获胡某,当场缴获其用来代理赌博网站投注的电脑主机一台,及受理他人下单所使用的手机一部,接受投注约1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扣押的作案用电脑一部、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子  文书记员 张幼双(兼)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