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4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毛大王针织品经营部与义乌市盛鑫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毛大王针织品经营部,义乌市盛鑫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471号之一原告: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毛大王针织品经营部。被告:义乌市盛鑫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毛大王针织经营部诉被告义乌市盛鑫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翠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