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梁翼与黄继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翼,黄继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55号原告:梁翼,男,汉族,身份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616。被告:黄继麟,男,汉族,身份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319。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翼诉被告黄继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翼以其与被告黄继麟在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梁翼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志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思颖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