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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阮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阮旭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2515号原告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南湖大坂(原福星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郑珠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平,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杰,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阮旭华,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安市永源联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玉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