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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许迪与曹诗柱、邓衍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迪,曹诗柱,邓衍贵,覃兆红,李文珍,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昌清江电气有限公司,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宜昌清江尚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许迪,1971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曹诗柱,1968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邓衍贵。被执行人覃兆红。被执行人李文珍。被执行人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县龙舟坪镇环城中路59号。机构代码052602679。法定代表人李文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宜昌清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548号。机构代码744621328。法定代表人邓衍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铁炉湾村3组。机构代码757036478。法定代表人覃兆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宜昌清江尚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环城中路59号。机构代码066118319。被执行人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呼家湾村。机构代码683813536。法定代表人张永亮,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许迪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迪于2016年4月12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诗柱、邓衍贵、覃兆红、李文珍、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昌清江电器有限公司、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宜昌清江尚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990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