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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新乡天宝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毛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天宝置业有限公司,毛建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316号原告:新乡天宝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毛建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天宝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毛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天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长  蒋东义审判员  延 辉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福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