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席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刑初25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席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6)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席某某夫妇在本市杨浦区延吉东路XXX号开设棋牌室,以“晃晃麻将”的方式经营,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台费牟利。2015年12月1日14时许,民警至上述棋牌室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席某某及参赌人员许某甲等人,查获人民币500元、麻将桌7张,麻将牌7副等。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席某某退出人民币10,000元。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席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某、席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许某甲、徐某甲、戴某、房某某、钱某某、许某乙、吴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账簿记录信息,案发现场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某某、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席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某、席某某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且退出人民币10,000元,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李某某、席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三、退出的人民币10,000元及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00元、麻将桌7张、麻将牌7副等均应予没收,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席某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