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04号原告:朱某某,男,195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曹某某,女,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朱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曹某某不同意调解,朱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