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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文君与玉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君,玉荣,敖其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217-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君,女,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玉荣,女,蒙古族,教师。被执行人:敖其尔,男,蒙古族,教师。本院对张文君诉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79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玉荣、敖其尔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分社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