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爱清、周灿与廖天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清,周灿,廖天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周爱清。申请执行人周灿。被执行人廖天敬。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周爱清、周灿与廖天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81执15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