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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爱清、周灿与廖天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清,周灿,廖天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周爱清。申请执行人周灿。被执行人廖天敬。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周爱清、周灿与廖天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81执15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