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3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付玉诉被告沈阳市德增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沈阳市德增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3869号原告付玉,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被告沈阳市德增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123甲6门。法定代表人杨志。原告付玉诉被告沈阳市德增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事宜,该委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沈西劳人仲不字(2016)6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后,原告付玉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于同年4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对原告付玉提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属于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进行仲裁,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隋电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