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冬艳与王建华、王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艳,王建华,王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18号原告王冬艳。被告王建华。被告王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艳与被告王建华、王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建华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濮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