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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某乙与马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乙,马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686号原告马某乙。法定代理人刘某(马某乙之母)。被告马某甲,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乙与被告马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马某乙负担。审判员  董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