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马某乙与马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乙,马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686号原告马某乙。法定代理人刘某(马某乙之母)。被告马某甲,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乙与被告马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马某乙负担。审判员 董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