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7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卢浩南与徐亮、卢利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浩南,徐亮,卢利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385号原告卢浩南。委托代理人崔志学,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电话。(特别授权)被告徐亮。被告卢利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文化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4024244L。负责人毕京臣,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立群,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1310810212,联系电话。(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浩南与被告徐亮、卢利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浩南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