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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雷圣平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曾令操家具二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圣平,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曾令操家具二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1349号原告雷圣平。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曾令操家具二店。法定代表人曾令操。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圣平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曾令操家具二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圣平于2016年4月19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曾令操家具二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圣平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曾令操家具二店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圣平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曾令操家具二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雷圣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佳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