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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民终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玉莲与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惠豪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玉莲,柳州市惠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民终9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龙城路西一巷l号城中区政府二楼东起第二间,机构代码:78521677-5。法定代表人高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锋,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来宾分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玉莲,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黄云峰,柳州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柳州市惠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斜阳路31号声福居商住楼2-3号,机构代码:73222080-X。法定代表人林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锋,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来宾分所律师。上诉人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玉莲、一审被告柳州市惠豪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各方在庭下已经达成调解”的原因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在本案审理期间依法自愿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故该撤回上诉申请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上诉人广西嵘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庆斌审 判 员  谭皓匀代理审判员  潘亚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谭森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