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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祁阳县就业服务局与曾志荣 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561号被执行人曾志荣,地址浯溪镇南长街81号。祁阳县就业服务局与曾志荣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志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就业服务局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志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志荣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志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就业服务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志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就业服务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晨峰人民陪审员  曾建胜人民陪审员  唐旭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伍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