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6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泌阳县文武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泌阳县文武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焦明建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54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被告泌阳县文武学校,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忠与被告李庆忠、泌阳县文武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明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