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万一申请执行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西安隆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佳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一,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张佳清,西安隆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万一。被申请执行人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佳清。被申请执行人张佳清。被申请执行人西安隆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佳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西安隆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佳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西安五洲迅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西安隆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佳清房地产进行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万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牟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