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日宽等十三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春池拖欠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日宽,张恒金,林海,杨长义,林冬亮,邵德宝,王春杏,关明洋,王旭,卢进红,戴廷娟,张爱华,于静杰,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春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唐日宽,住辽宁省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张恒金,住辽宁省庄河市。申请执行人林海,住辽宁省辽宁省庄河市。申请执行人杨长义,通化市二道江区鸭园镇四道江村五组。申请执行人林冬亮,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执行人邵德宝,住辽宁省庄河市。申请执行人王春杏,住辽宁省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关明洋,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申请执行人王旭,住辽宁省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卢进红,住白山市。申请执行人戴廷娟,住吉林省柳河县。申请执行人张爱华。申请执行人于静杰,住吉林省白山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勤,系经理。被执行人王春池,住辽宁省庄河市。关于唐日宽等十三人申请执行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春池拖欠工资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浑劳人仲裁字02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唐日宽等十三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唐日宽等十三人工资38528.00元,被执行人王春池支付唐日宽等十三人工资8754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春池尚欠唐日宽24516.00元;张恒金4600.00元;林海500.00元;林冬亮2000.00元,其余申请人已全部给付完毕,王春池尚需履行总计31616.00元。关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同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应承担部分,经本院扣划该单位银行帐户存款,已履行完毕。关于王春池尚需履行的31616.00元部分,经王春池与唐日宽、张恒金、林海,林冬亮四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王春池于2017年1月1日前付清唐日宽24516.00元;张恒金4600.00元;林海500.00元;林冬亮2000.00元;唐日宽等四人同意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就案件的履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执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人王春池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唐日宽等四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