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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蒋某与廖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廖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406号原告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道县人,汉族,农民,住道县XXX。被告廖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道县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廖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吉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