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蒋某与廖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廖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406号原告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道县人,汉族,农民,住道县XXX。被告廖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道县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廖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吉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