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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693号原告冯某甲。被告冯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审判员  颜建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