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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许宏斌、易萍英与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112号原告许宏斌。原告易萍英。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蕾,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春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威,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宏斌、易萍英诉被告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宏斌、易萍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宏斌、易萍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宏斌、易萍英撤���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许宏斌、易萍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