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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刘三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刘三星,刘候彦,李星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895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孤山镇。主要负责人赵俊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妍,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三星,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孤山镇。被告刘候彦,男,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木瓜乡。被告李星星,女,汉族,住府谷县木瓜乡。本院在审理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山支行与刘候彦,李星星,刘三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郝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瑞欢 来自: